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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8-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

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

%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

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

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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