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吕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7-27     浏览次数: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掼(一)>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4号)的有关规定,滴灌带和滴灌官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前减免备案娄,不需进行相关资格认定。
        我省生产滴灌带和滴灌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上一篇:云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