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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经省政府同意,从全省地方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委托省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按月解缴省级财政专户。征收范围、时间及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征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204号)执行。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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