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9-29     浏览次数:


省地税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经省政府同意,从全省地方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委托省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按月解缴省级财政专户。征收范围、时间及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征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204号)执行。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吕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