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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分流安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1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政策,现就分流安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

偿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和支付形式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

关系职工的补偿费用。其依据是《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等相关文件。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解除劳

动合同相关手续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及云

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云劳社[2002]20号)等

相关文件。

  安置费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对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

所有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费用。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相

关文件。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适用不同的情况,不得重复计算和支付。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为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每

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

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

管理人员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生活补助费为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终止劳动合同

前职工本人上年度企业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最长不

超过12个月。

  安置费为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

  三、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法规。

在经济补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上不得随意突破、自定政策,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出发,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推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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