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
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方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1994年4月
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1999年6月15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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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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