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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1-05-28     浏览次数:

 

     1991年5月28日

 

  199012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5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

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民族、地域特点和土地保护、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的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农村牧区的水域、林地、山岭、

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耕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牧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种植、养殖,其所有权不变。

  第三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撤销、搬迁、建筑物

拆除或灾害损毁所空出的土地和个人空出的宅基地,必须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

转让和处置。需要重建的,必须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四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石渠、色达、德格、理塘、白玉、稻城县境内一

年来破土动工的,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县境内十个月未破土动工的,沪定、康定、

丹巴、九龙、雅江、得荣、乡城、巴塘县境内八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作荒芜土地,

收缴荒芜费。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至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至六十亩。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干部、职工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标准:康

定、沪定、丹巴、雅江、得荣、德格、新龙七县,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九龙、

乡城、稻城、巴塘、道孚、甘孜、白玉、炉霍八县,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理

塘、石渠、色达三县,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平方米。

  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户,每户可增加宅基地三十平方米。

  村民和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谷地带,每人三十至四十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四十至五十平方米。耕地特

少的地方,宅基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在城镇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

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

  第七条 经县以上宗教管理部门批准常驻寺庙的僧尼,其住房用地,由寺庙管理

委员会在已划定的本寺庙范围内统一安排。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从颁布之

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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