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属国有及国有
大中型企业: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原
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于2002年11月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明确了
这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原则和扶持政策,以及改制分流的范围和形式,资产处置和劳
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2003年7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等4部门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就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文件中有关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解除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及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国资分
配[2003]21号文件转发文件转发你们,请对照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文件,搞清相关标准和范围。各企业要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积极组织
做好本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附件: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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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