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劳社
厅发[200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法制监
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附件:(略)
附件:云南省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的需
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完
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
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政府有关部门和
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乡镇工作站、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
劳资管理人员中聘请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业
务工作。
2、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善于发现、勇于揭露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监察知识
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
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
议和意见。
3、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忠于职守、服从领导,积
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4、执行监督公务时要出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监督
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督证件。
5、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赠
送的礼品、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
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监督检
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五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程序
1、有关机关和单位推荐。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
第六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请条件、聘请程序、证书发
放和备案等实行统一管理。
2、各地、州、市及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推荐提名,
先行审核、报请审批。
3、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由其原推荐单位负责管
理。
4、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管理,并对劳动保
障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参照劳动
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进行年终考核。
第七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统一管理,地、州、市及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批、
发放。
第八条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并征得本
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骋并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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