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3]900号)转发给你们,上述
协定文本,省局已于2002年6月13日以云地税二字[2002]75号文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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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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