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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04-28     浏览次数:

     1993年4月28日

 

    为了加强成渝高速公路 (以下简称公路)的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

路建成后安全、快速、畅通,为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高速公路管

理的特殊需要,现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

破坏。

    二、严禁在公路边沟外缘30米内和立交桥通道边缘外50米内新建和原地扩建

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建筑物。

    三、严禁在公路隧道上方、洞外和公路路基及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大型桥梁上、

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矿、采石、伐木、进行爆破和从事各种影响公路、

桥隧安全的施工作业。

    四、严禁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在公路两侧进行建设性开发时,可修建辅道与就

近互通式立交桥相连接。

    五、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简易柴油车、人畜力车进入高速公

路。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必须

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六、严禁任何单位在公路及互通式立交桥匝道上设置检查站拦截车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挪用、损坏公路界桩、里程碑、公里桩、标志标

线、防撞护栏、铁丝网隔离栅、档墙等路产。对损坏、占用路产者,责令赔偿,并根

据具体损坏、占用情况处以最高不超过路产赔偿费100%的罚款。对擅自移动者,

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

桥、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各类标语和商用宣传品。

    九、任何人不得向公路滴漏、流淌、散落、投掷、抛撒物品;如因此而造成公路

及其设施腐蚀、污染、损坏的,当事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染、排障费,并赔偿经济

损失。

    十、公路沿线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和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审

批公路两侧各种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建筑物的规划、用地或采矿手续时,应当严格执

行本通告规定的控制范围并主动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公路沿线各市、县 (区)、乡 (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宣传教育辖区的人

民群众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对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

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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