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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2-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

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

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

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现将2002年度全省社会

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2年12月28日《云南日报》上公告的社会福利企业和2002年度

省民政厅新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

2003年4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不按时上报社会福利企业

年检材料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年检程序

  2002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

政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自查报告,

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一式六份,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每户社会福利企业交纳公告费

600元。省民政厅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审批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

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在《云南日报》上进行公告,各级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

格,并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

行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名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的

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退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

肃的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

按时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租借

或转让。

  (三)加大检查力度。年检时,各地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

率必须达到100%。省民政厅、省级税务部门将对部分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凡

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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