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
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
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
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现将2002年度全省社会
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2年12月28日《云南日报》上公告的社会福利企业和2002年度
省民政厅新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
2003年4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不按时上报社会福利企业
年检材料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年检程序
2002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
政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自查报告,
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一式六份,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每户社会福利企业交纳公告费
600元。省民政厅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审批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
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在《云南日报》上进行公告,各级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
格,并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
行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名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的
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退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
肃的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
按时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租借
或转让。
(三)加大检查力度。年检时,各地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
率必须达到100%。省民政厅、省级税务部门将对部分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凡
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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