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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0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

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

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

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

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

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

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等等。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

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

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双方共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边界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

定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林飞地、

插花林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而引发的各类资源权属、使用纠纷,民政部门要

予以配合。行政区域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办事,严格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 

  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

法定分界线,界桩和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是行政区

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各地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维

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

物,不得擅自移动或变更界桩位置。 

  四、规范界线及其标志物变更管理工作,杜绝发生新的界线不清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生产建设和自然等原因需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导致界线标志

物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

更的,各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中要明确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请示附件中要

包括拟变更行政区域前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图。经批准后,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要按

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并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报批准机关备案。因生产

建设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协商一致,办理

审批手续,并报批准机关备案。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的,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批准机关

备案。 

  五、抓紧公布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法治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形式公布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治界的客观要求,

是勘界成果服务于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省人民政府拟于近期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全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省民政厅也将启动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准备工作。各州、市

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尽快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积极开

展反映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专题地图或政区图的编制工作,及时规范地图上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自觉维护行

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 

  六、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检查维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界线每5年检查一次,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每3年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

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

民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按规定妥善处理联合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共同报送批准机关备案。 

  七、加强勘界档案资料管理,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

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既是勘界和行政区域界

线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工作成果,又是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要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工作

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和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信息化建

设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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