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把关,不得扩大或缩小优惠政策的范围,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原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已办税务登记证件因国税机关工作需要而重新换发的也免收工本费。
三、为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并于年终后50日内将发放的数量上报省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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