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建住房[20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告省有关部门。
附件: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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