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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30     浏览次数:

     2001年11月30日 川府发[2001]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现将《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

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教

育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收费、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

为。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规定》另在《四川日报》上公告) 

 

附件: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中小学教育收

费的规定

 

  一、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的规定

  (一)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

收取任何税费。

  (二)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

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缴纳以下税费:

  1.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由地税部门征收。

  2.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1)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2)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三)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婚姻登记收费的规定

  (一)《结婚证》(含复婚)证书费:简装本每对2元。

  (二)《离婚证》证书费:每对9元。

  (三)因《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解

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9元。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一律不得搭车收费和强行搭售任何婚庆用品及其

他物品。开展婚姻服务,要坚持婚姻当事人自愿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计划生育收费的规定

  (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凡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

个孩子的夫妻,应缴纳此项费用。缴纳标准为: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30

0元,平坝丘陵地区农村居民500元,城镇居民因离婚后再婚照顾生育的1000

元,城镇居民其他情况的800元。

  因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公伤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不缴

纳此项费用。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三)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收费。

  1.杂费:小学每生每期25--50元,初中每生每期30-60元。

  2.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校按杂费和课本费一费制收取,小学每生每期60

元,初中每生每期115元。

  (二)普通高中收费。

  1.学费:一般高中每生每期110-280元;市、州重点高中每生每期21

-34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期310-460元。

  2.择校生费:大中城市对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择校生,按照限分数、限人数、

限钱数的原则,省重点高中每生每期不得超过2500元,市、州重点高中每生每

期不得超1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期不得超过1000元。

  3.住宿费: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当的收费标

准。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财政部

门在本《公告》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教育成本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联合核准并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告。

  上述收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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