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川府法[200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案质量,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我办拟定了《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格 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参照本文书格式制作和使用 文书。 二、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行政机关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 号。需要填写的内容用钢笔书写,使用蓝色者黑色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 整洁。 三、制作决定类法律文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洁、严谨、庄重,引述的事实 要真实、清楚,列举的证据要确凿、充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 四、文书格式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请与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 督处联系。 附件:《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格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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