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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23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增长,扩大内需,开展清理交通和

车辆收费工作,取消在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环节的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公路的车辆通

行费,取消了一批道路收费站点,切实减轻了企业和驾驶员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上公路设置站卡检查车辆,乱收费、乱罚

款等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指出的一些问题在我省有

的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驾驶员上路难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现将《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收费和收费公路(包括公路、

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而

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

站点等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落实省政

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办好八件实事,组织落实

好“清费、治乱、减负”这项“民心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动员各方

面的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

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收费,取消所有违反规定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

行业向机动车辆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

项目进行逐项清理,自查、自审、自纠。于2002年9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出清理

整顿工作总结,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书面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清理整顿工作的

做法、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并填报《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各种摊派项目清理整顿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分别提

出取消、合并、保留、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并说明其理由。清理整顿工作必须坚持

边整边改。对越权设置的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公布取消;上级政府和部门

发现下级政府和部门没有按规定取消,应责令限期取消或者直接下文取消,并向社会

公布。各地、各部门取消的项目目录汇总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计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取消,重复的合并,

标准过高的降低的原则,认真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分系统对向机动车

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认真进行清理

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目录管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下同)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设置的所有公路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进行

认真清理整顿,于2002年9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同时抄送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政府纠风办。书面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清理整顿工作

的做法、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并填报《云南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

道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清理整顿表》,其中:要求保留的公路收费站点要陈述理由并

附原批准收费的文件、贷款(经营性收费公路报投资)总额及余额、建议收费标准和

收费年限、车流量测算、公路验收报告等资料或凭证;要求保留的检查站点要陈述理

由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原批准设立的文件。清理整顿工作必须坚持边整边改。

对属于《通知》列举的七种违反规定越权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公布取消;上级政府和部门发现下

级政府和部门没有按规定取消,应责令限期取消或者直接下文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限期拆除收费和检查站点设施。各地、各部门取消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目录应汇总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省政府纠风办。 

  对要求保留的公路收费站点由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交通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

核,检查站点由省政府纠风办进行审核;于2002年11月底以前提出意见报省人

民政府重新审批,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国内外经济组

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其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凡交通部门贷款或

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船闸收取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

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交通厅审核,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由省计委会同财政厅、

省交通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包括:收费书面申请,含路桥、隧道

名称、里程、道路等级、起止地点、收费期限、贷款(经营性收费公路报投资)总额、

收费站点、建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车流量测算和公路验收报告等资料或凭证,并

按上述规定审批程序申报。违反规定擅自设置的收费站点、检查站点一律取缔,并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格遵守《通知》中“八个严禁”的规定。

其中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作为执行国办发

[2002]31号文件的一个问题,专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批后再议。今后,除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

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我省开展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由省政府减轻企业

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并增补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为省政府

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

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计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

实加强对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

以及公路收费站点、检查站点的监督检查,完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越权设

置的向机动车辆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以及公路收费

站点、检查站点逾期不取消的,一经查实,必须立即纠正并依法查处。其非法收入除

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包括无法退还的)全部没收

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违纪、违法单位

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整顿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政府纠风

办反映。 

 

附件1: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

项目清理整顿表(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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