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
决定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推
进我省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
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在经济领域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
措施,确保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取得预期目标,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在继续做好已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第三季
度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是整顿社会上各种“黑社”、“黑车”、“黑船”、“野导”等无证经营行为,
以及形形色色的非法“陪游”、“伴游”活动和欺客、宰客、胁迫消费等违法违规现
象,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主要内容为七个方面:(1)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
社业务;(2)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3)整治旅游客运
市场;(4)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5)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
为;(6)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7)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各
地要结合实际,既要抓好旅游市场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又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搞好专
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力求在“治本”上多解决一些问题。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和协调,确定本
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
任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确保
整治目标的实现。
四、部门协作,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
作,开展综合治理。省政府决定,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
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民航局、铁路局及省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的各有关部门共同
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做好组织检查督促
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旅游城市要率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旅游城市尤其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这次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战役”的
主战场和重点。各优秀旅游城市要在上半年部署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市场整顿
规范主题工作年方案》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2002年度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复核通知》的要求,发扬“创优”精神,下功夫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争取在整治“难点”和解决深层次问题上有所突破,率先垂范,创造经验,带动全省
各地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将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出
“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在复核时将取消其“中国优
秀旅游城市”的称号。
六、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落实
各级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保证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加密度,形成
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声势和高压态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除组织好专
项执法检查外,还应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合力,解决好旅游市场中单项“执法难”
的问题。省政府责成省旅游局、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先于国务
院检查组到来之前进行督促检查。
七、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为加强对我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省旅游协调领导
小组负责“省政府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负责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省政府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省旅游局,罗明义兼任办公室主任,左伯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多,工作集中、涉及面广。各地各部
门接此通知后务必抓紧部署,结合各地实行和各部门的职责,细化方案,明确重点,
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2002年8月15
日前,省旅游局负责把国家旅游局“桂林会议”精神传达至省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省
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旅游主管部门。8月底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送省旅游局备案。9月初省政府召开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开展全省性
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12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旅游
局,由省旅游局于年底前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并国家旅游局。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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