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2年6月28日
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
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
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的实施,
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面实施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战略目标要求,以基层
文化阵地的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的“四基”建设为中
心环节,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要切实将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
地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要不断创造条件,加大投资力度,争取通过
“十五”期间的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逐
年有所增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要切实加强领导,
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除不断建设一些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活动的公共
设施外,还应保障“两馆一站”即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和文化站等公益性事业
单位的日常必要经费,并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维修、文化信息
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投入。省政府根据省级财力逐年安排贫困县“两馆一
站”建设、“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文物维修、文化精品创作等专项补助资金,
支持各地搞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我省文化设施条件。
三、各地要把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对新建的公益性
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
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的,需在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
“谁拆谁建,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办理,其重建规模不低于原有
规模。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凡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要坚决退还文化部
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
当地图书馆藏书逐年有所增加,以充分发挥国办图书馆的功能和社会效益。“十五”
末期,全省地、州、市图书馆藏书要达到人均0.15册,贫困县级图书馆藏书要达
到人均0.2册,其他县级图书馆藏书应达到人均0.25册,以实现全省图书馆人
均藏书0.3册的奋斗目标。
五、要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
化市场,加强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市场管理,各地人民政
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经费,
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六、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落实少数民族
语电影译制中心和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编制,妥善解决其必要的经费和农村电影收费问
题,有效解决农民和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加快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
程”。
七、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形式的指导和研究。要制
定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岗位培训规划,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基层文
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八、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大力繁荣社区文化、企业文
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要充分利用文化阵地,组织开展科普知识、法
律常识、卫生保健常识的学习活动。要结合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各种庆典、农闲假期
开展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的群众文体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
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78号)精
神,切实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建立健全有
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宣传文化事业项目、公益性文体活动和文化设
施方面的捐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
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十、各地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四川经济合作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