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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5-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

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结合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等法规以及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

行。 

  一、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授权的昆明、玉溪、德宏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条件,依法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并呈报相关申请文件。省外经贸厅在接到申请后,

应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和在我省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我省从事职业介绍服

务。 

  三、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外经贸厅转来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文件退回省外经贸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的有

关事宜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 

  四、省外经贸厅接到省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

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五、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凡不涉及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的,

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

例》有关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

续,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设在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当地的

地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于登

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在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亦应自登记注册之

日起10日内到当地的地州市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省外经贸厅签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向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的,还应出具省劳动保

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服务业务,

其管理适用《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

关管理规定。 

 

附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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