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
研院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
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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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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