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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01     浏览次数:

 1999年8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九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四川经济发展,四川省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投资、自主经营。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

凡在四川省投资的外商,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重要原材料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

  (二)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筑建材、饮料食品、化学和医药、旅游等我省六

大支柱产业。

  (三)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

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

  (四)新能源、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

  (五)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

设备。

  (六)适用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非义务阶段教育,医院、康复中心及卫生保

健机构。

  (七)开发我省人力和自然资源,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资源,

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商参与开发的矿产资源。

  (八)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三线军转民企业的技术改造。

  (九)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投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自行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生产经营策略、财务收支、利

润分配、劳动工资和内部机构设置等。

  (二)依法自主决定招聘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向、数量、范围;需在应届大中

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中招聘员工的,可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

务工作。

  (三)外国投资者与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四)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气纳入各地供应范围,实行与内资企

业相同的待遇。

  (五)投资于公路、桥梁、港口、电站、环保和供水供气设施(城市管网除外)、

机场附属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从事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因

项目建设沿线或周边产生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新的获利机会的,项目投资者享

有联合开发权。

  (六)享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可作调整。

  (七)投资于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益性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

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可凭董事会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

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籍工作人员的人民币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的余额,可依法兑换并汇出

境外。

  (九)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企业在筹备、申办、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管

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

(台商)投诉中心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复议申请和投诉,

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和答复。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

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

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方工作人员在居留、签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

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商、技

术监督等部门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十四)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

具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三、投资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加强能源、交通、

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和质量,公正执法,办事有据,廉洁行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的有关咨询,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办

结。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外事和口岸执法、查验、运输、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外商的合

法权益,确保外商有关涉外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的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仲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财务、投资或工程咨询、职业介绍、

人才交流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外

企服务机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其按合同进口的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以

及数量合理的配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

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

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8年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

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

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六)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新建高速公路,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

统一集中后,在外商投资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

  (八)外资、合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投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

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

  (九)外籍个人从外高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十一)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

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

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五、用地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

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2年计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其

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缴纳;投资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攀枝花市

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机场附属设施的,

其场地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3、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

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

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权

机关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

  4、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5、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六、矿产资源开发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有以下优惠:

  (一)投资于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可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式外商投

资企业。

  (二)投资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勘查

的费用,可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在有效期内分期于税前摊销。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和大型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需增加开采投资的,以及从尾

矿中回收矿产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或者综合只采回收共

伴生矿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中央返回地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返还已缴纳

的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其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四川省再投资,只投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

均可批准、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欢迎跨国公司在成都等城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究发展中心,成都市等城市

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应的具体优惠政策。

  (三)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西地区,司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权限范

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本文未规定的,按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其他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四川的投

资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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