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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缓征电力建设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02     浏览次数:

2000年6月2日 川办函[2000]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缓征电力建设基金(含二滩基

金)增值税。

  特些通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16日以川国税函[2000]209号转发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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