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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日 川办函[2000]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缓征电力建设基金(含二滩基
金)增值税。
特些通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16日以川国税函[2000]209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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