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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23     浏览次数:

     1997年7月23日 川财预[1997]54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

6]29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先期将养路费、电力建设

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六项政

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简称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其他与国务院规定范围及口径

不相一致的各项基金则暂时维持原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预算级次。对本次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按照中央和地方、省和市、

地、州、县(市、区)之间规定的分享比例进行分享。没有新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缴库办法。根据收入的预算级次,各收入单位(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基金收

入,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分解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金库。各基金征收单位在

取得收入时,应按照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库,对零星收入以及下级单

位汇解的收入,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入部门(或主管部门)设立预算

收入缴库过渡专户,由过渡专户汇总缴入金库。其中养路费收入由征收单位将收取的

算收入汇解到省交通厅收入过渡专户,由省交通厅全额缴入省金库;电力建设基金由

基层征收单位将收取的预算收入汇解到省电力局收入过渡专户,由省电力局全额缴入

省金库。

  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工商、农机、国土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的缴库,也一律改为

按照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分享比例计算各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

各级地方金库。

  四、支出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的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基金

收入来源的行业或部门,其支出预算的管理由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办理。对

省级财政集中的基金收入,需要安排到各市、地、州、县(市、区)的,由省级主管

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采取财政专项拨款补助的形式下达到市、地、州财政

局,市、地、州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拨款逐级补助到用款单位。养路费和电力建设基

的支出预算管理,分别由省交通厅和省投资公司按照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项目提出

用款计划和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根据收入缴库情况的核实结果和资金调度情况,将资

金分别拨付到省交通厅和省投资公司,再由省交通厅和省投资公司转拨到有关的地区

和项目单位。决算支出列省本级。

  五、收入监缴,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政府性基金,由财

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缴;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

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

  以前年度的滚存余额应全额缴库。

  六、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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