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4-15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