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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议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0-04-28     浏览次数:

     1990年4月28日 

 

  1990428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地质矿产

局局长刘少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三年多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乡镇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在矿产资

源开发和监督管理中,还存在着宣传不够、管理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

究等问题,造成矿业秩序混乱及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矿

产资源法》,深化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会议决议如下:

  一、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级领导

要进一步宣传贯彻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对矿产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开

发、有效保护的方针,严格依法办矿,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把矿业的开发管

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依法整顿矿业秩序,采取有力措施,严禁乱采滥挖,

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对这次大检查中查出的矿产资源纠纷问题,要认真对待,抓紧

解决,特别是对那些严重干扰破坏矿业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严肃查处。

  三、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管机构,

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适应矿管工作的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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