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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使用单联式普通发票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11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云南中油强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计算机单联式普通发票的请示》(昆国税发[2007]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已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IC卡结算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规定,同意上述公司使用单连联式普通发票。
    二、单联式普通发票的印制、领发、使用管理与其他普通发票相同,仍实行属地管理,发票收费标准待省局所省发改委审批后另行通知。
    三、你局应要救济上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税收征收管理资料,强化对上述公司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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