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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06     浏览次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对外对内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

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与目前的情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与西部

大开发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省的对外对内开

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云南的开发和建设,实

现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确定的3大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解放思

想、更新观念为动力,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我省处于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善政务管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条

件,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项目,使云南省成为中国西部投资环

境最好的省份之一。

  二、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

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指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省

外来滇投资企业,下同)对云南珍稀生物资源进行培育性开发;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

授权云南省的试点政策,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鼓励

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包

括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信息、金融、保险、旅游、运输、律师、会计以及文化、

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云

南省可参照进行试点。

  (三)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木受限制。

放宽外来投资者(指省外和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下同)进入种植业、水利、基础设施、

制药、矿业、商业零售、旅游等领域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

由合资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

股份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内跨地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四)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多种经

营,其主营项目建成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受限制,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手续;外来投资企业除出口自产产品外,

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出口云南省生产的其他产品(属进出口配额许可

证管理的商品专项报批);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

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申请获得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

权。

  (五)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云南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外,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

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

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

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

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六)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

需要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自主确定产品销售方向和内外销比例。

  三、为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

批的项目和事项。按规定只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

件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只需予以核准的事项和项目,一

律不再审批。

  (八)建立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及主办部门负责制。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

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

务,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办事地点、办事员姓名,并承诺工作时限。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

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九)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省和地州市分管领

导要定期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各

级政府领导每人都要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

验,更好地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

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

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

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

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整改。

  (十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充分发挥现有的依托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网络的作

用,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办法;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

纳入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对投诉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纪给予行

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在坚持和完善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和直接登记制的同时,

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昆

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及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在2000年内完成试点。

  (十四)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进入外来投资企业

进行检查,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执法检查的,须报同级政府备案;禁止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持证检查。

  (十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各部门制定涉及外来

投资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事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出台实施。

  四、创造良好投资机会和条件,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实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要按照西部

大开发云南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我省建立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推出一

批好项目,充实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资源优势和发

展需要,选择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市场前景好、预期效益明显的项目招商引资。

  (十七)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对外

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补偿和合理回报;对将已建成的基础设施

项目向外来投资者转让经营权或股权而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

关优惠政策。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

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十九)继续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执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的同时,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外来投资者给予进一步的优惠;采取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财政投入扶持等办法,使我省原定的鼓励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得到落实

和兑现;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特殊优惠的政策。

  (二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收

费登记卡制度的同时,由省财政厅、省计委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并分批公布省级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依法严肃查处乱收

费行为。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二十一)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

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

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二十二)在云南省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

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

取。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

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

何费用;坚持取缔“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

力措施予以纠正;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分地类、分用

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二十四)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

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二十五)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

地出让金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对难以评估的,可

参照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协调计算,不再进行评估;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

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市)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

付款25%,余款在5年内付清;3.挂账付息。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

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挂账处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4.先

收后返。属于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

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5.注入股本金。可将土地出让

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

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

资企业所有。

  六、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七)制定和完善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现行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国际规则不相适应的,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二十八)抓紧建立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人才、劳动力以及科研服务的渠道和机制;

培育和引进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尽快推行股东担保、信用证抵

押、外汇质押等贷款业务。

  (三十)要进一步做好外来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社会治安工作,为外来投资者创造

一个安定、安全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三十一)各级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

立法步伐,为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的领导

  (三十二)为了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强责任感,各地、各部门每年都要确定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的

具体目标和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引资做

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本部门的职责,尽快研究制定

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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