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上制
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云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1998
年11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督查工作的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
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改进督查工作的方法,认真做好督查
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政府
的中心工作,抓住重点,认真落实。通过督促检查,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指
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
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
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
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部要明确划分督查
工作职责,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做到督查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充分发挥整体督查效能。
第七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讲求质量,注重实效,
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
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的落实。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上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需要贯彻落实并反馈落实情
况的事项;
(四)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转来的督查件、批办
件;
(六)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件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
档等步骤。
(一)拟办送审。凡须督查的各项工作内容,政府部门督查机构或有关处(科、
室)应及时提出督查拟办意见,送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
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
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立项交办。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或有关处(科、室)
应及时立项登记,并拟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办理。立项登记应写明收办时间、来文
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三)及时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定
期不定期进行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凡重要的督查事项或急件、要件应
及时催报。到期未办结的,要进行督促检查,重新提出办结时限。
(四)反馈报结。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按督查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查机构或
有关处(科、室)分别收集、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性书面材料报送交办单位。对其中已
经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提出办结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
单位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归档要
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采用发督查通知、催办通知、电话催办或登门催办等方式,定
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某一重大决策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交办
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项督查。
(三)全面督查。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
查,了解掌握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分阶
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以便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任制度。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
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组织落
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办公
厅(室)及其所属督查机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
责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各年级各部门内部各秘书、业务处
(科、室)都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各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责任制,做到督
查任务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
第十二条 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督查事项,采用不同
的方式,对督查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年中和年底各进行一次。承办
单位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应记录在案,定期进行清点和自查。
第十三条 反馈制度。承办部门要负责向上级机关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凡
已明确办理期限的,应按期办结并作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并反馈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适时反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
门的办公厅(科、室)要将督查工作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用
一次书面报告。反馈报告力求文字精炼,格式规范,情况清楚。
第十四条 情况汇总制度。负责督查的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对下级单位和部门
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整理,三 个月向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对领导批示
件的办理结果,两个月汇总一次,紧急事项随办随报。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制度。凡属政府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督查部门要根据
轻、重、缓、急,分别情况,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贯彻落
实情况,尤其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问题,经过分析研究,提出意
见、建议、为领导决策后的落实和再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 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落实
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评比,以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省直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
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通报。各级、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的落
实情况作为考评领导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督查工作搞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
扬;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有领导分工负责督查
工作,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听取督查单位的工作汇报,鼓励、支持督查人员大胆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或参加政府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
文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关心督查队伍建设。
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领导同志要
亲自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要加强督查力量。各地、各部门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配备专
兼职人员,加强督查力量,强化督查工作,形成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地、县
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全省纵、横向督查网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督查网络。
第十九条 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督
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
力,提高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未制定督查工作规则的,可
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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