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18     浏览次数:

云南省交通厅:

  你厅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请求免征楚大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再请示》

[云交资财(1996)423号文]经省政府批转我厅研复。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

指示,就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法》及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113号文的有关规定,楚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

不在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之列,应按每平方米1.5元的规定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签于楚大公路的实际情况,可由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向楚雄、大理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以楚大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

通行费作保证,请求缓交税款。具体缴税方案经纳税人与财政征收机关共同研究后,

由征收机关确定。

  特此复函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簿销售价格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