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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24     浏览次数: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

99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于今

年四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更为严

格的规定。各地要结合中央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情、省情教育,充分认识保护耕

地、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我省人口已超过4000万,而人均耕地只有1.07亩,远低于全国人均水平;

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到“九五”末期,我省要实现粮食、财政和生态三大平衡,而

保持耕地总量的净增长,是实现粮食平衡的基础。耕地占用税作为国家保护耕地的一

项重要措施,应当更进一步发挥其作为制约手段的作用。

  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查占地工作,及时摸清税源情况。中央要求各地

在199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的

全面清查工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对此作出专门部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五

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为此还专门成立了

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地、州、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级征

收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参与占地

清查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以促进工作的进

一步开展。

  三、继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级征收机关

要将耕地占用税清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汇报,以取得必

要的重视和支持;要继续搞好同当地土地、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关系,共同促进耕地占

用税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中央决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1997年4月至1998年

4月),我省近几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是各类开发

区、公路、水电工程、厂矿企业等拖欠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一些地方还比

较严重。各级财政机关要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结合占地清查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历

年尾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放在占地较多,欠税数额大的项目上。

  五、强化执法手段,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及时入库。在清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现

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不准违反规定降低征收标准;要自觉抵制各类行政干预,对难以

处理的,及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要充分发挥税检室、执行室和稽查队的作用,严

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强组织指导,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征收机

关的工作。

  六、此次清查结果将列入1997年度农税工作考核指标。请各地接此通知后,

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并于1997年11月底以前向省财政

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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