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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1、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1997年度仍然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管理费按营业收入3%提取,各级管理部门分配的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营业收
入2.5%提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包括
总办)按7:2:1的比例分配,作为一般管理费使用;二是按营业收入0.5%提
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4:3:3的比例分
配,作为专用管理费使用。
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
件精神,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2、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付利息要分档次按规定比例计提。
信用社对超过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享受所得税照顾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1997]38号文
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
我省73个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信用社要按规定及时地向当地
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请予减免。
4、关于纳税调整问题
纳税调整关系到信用社的直接利益,所以,各地农金科和县联社必须把纳税调整
工作在决算前抓好抓落实。按税局规定不论盈亏的信用社均要填写纳税申报表,通过
纳税调整,切实解决信用社虚盈实亏的纳税问题。
5、关于减免税的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地信用社对减免税财务处理不列入利润分配,全部转入信
用社资本公积,作为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6、关于呆帐准备金的问题
今年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
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的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
%的比例差额提取。凡是信用社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初放款余额1.
5%的,则不再提取呆帐准备金。呆帐核销按照省国税局、省农金改办联合发文(云
国税发[1997]8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
通知精神,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7、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
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6年底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
政策,并实行专门管理,对1997年1月1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8、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
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固定资产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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