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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20     浏览次数:

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

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

运营效益,根据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行政事业

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22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

费(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据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所计征的一种国有资产补偿资

金。

  国有资产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不含中央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均应按照本暂行

办法之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占用总额计

征,征收年费率为5%。

  实际占用总额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初次非经营

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

价值为准;货币资金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总金额为准。以后年度的资产、资金

以当年实际投入经营的资产、资金为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兴办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由资产占用单位

交纳;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由资产

提供单位交纳。

  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征或减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一)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办的用于承担教学、实习、实验

任务的劳动服务公司,校办工厂等,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设立的业务点,

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兴办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由资产占用单位交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于1998年和1

999年底前按现行征收费率减征50%。

  上述需减征或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情况必须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初向同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行减免。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委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国有

资产占用费定期交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缴入财政专户额的5

%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拨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财务隶属关系交纳。个别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交

纳的,由交纳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属地原则交纳。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交费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

逐级汇交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开设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过渡户,并由省地方税务局

转汇到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申报交纳程序:

  (一)交纳占用费单位应依据本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用

总额,于当年6月1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上年度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申报表》(格式附

后),并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等资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对申报表进行审定。经确

认,下达上年度《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交款通知书》(格

式附后),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三)交纳占用费单位在收到《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

交款通知书》后,于当年6月1日至30日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一次申报,足额交纳。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于当年度7月1日至31日对收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据的管

理办法按省政府第26号令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

和规定用途,核拨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

情况核拨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剂安排。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排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要加强财务

管理和监督,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或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进

行核算。年终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期限或不如实申报交纳以及偷、漏、拒交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单

位或部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云南省行政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四条 交纳占用费单位在办理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申报表(略)

 

附件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交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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