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
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
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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