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6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该通知精神执
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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