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部[1998]64号“关于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分配施行收支差额管理办
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邮电实际,在考虑各局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清晰
的原则,测算并确定了我省通信企业的核算办法,现正式下发各局执行,具体办法如
下: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收支差额分配。各地州市局在当年实现收支差额总额的基
础上,按照省局所定办法进行收支差额调整。调整后的收支差额作为各局的经营成果。
企业据以缴纳所得税及计算与利润有关的各项财务指标。
二、对各局收支差额的调整采取以确定的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与本局业务收入增长
率、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本局的成本费用增长率复合挂钩的办法进行。
三、由于省局在1996年自有收入折算系数测算时,已将邮运结算收入包括在
各局折算系数中,这次计算各局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时,在1997年各局
自有收入中就不再扣除邮运结算收入。同理,在调整后的收支差额总额中也就包含了
邮运补偿收入。
但为了引起各局对邮运产品量的重视,鼓励各局注重邮运产品量的统计,省局决
定,仍维持1997年办法对超省局下达邮运产品量计划的部分给予收支差额补贴。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从1998年起,省局将根据邮电部财务司提供给我省各现业局国际及港澳
台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数,核定分配到各地州市局,由各地州市局再分配到各现业务,
现业局直接计入业务收入。
五、各地州市局收支差额再分配的公式是:
调整后收支差额=收支差额总额+收支差额调整+收支差额补贴
公式中:
(1)“收支差额总额”是指按现行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得出。
(2)“收支差额调整”是指采取以确定的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与本局业务收入增
长率、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复合挂钩的办法计算得出。
(3)“收支差额补贴”主要用于省局对全省的调控和救灾补贴等特殊性支出。
其来源为统一按照5%的标准从地州市局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中一次性增加或扣除。
六、收支差额调整的计算
根据1997年剔除邮运产品量清算收入、受付收入和省局给的各种补贴后的自
有收入与业务收入相比较,将各地州市局区分为上缴地州市局和下拨地州市局。
对于上缴地州市局:
收支差额调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1998年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
0.4+1998年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0.5+1998年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
×0.1)
对于下拨地州市局:
收支差额调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1998年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
0.5+1998年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0.6-1998年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
×0.1)×(1-递减率)
计算出的“收支差额调整”为正数时,即为省局应下拨数;为负,则为地州市局
应交省局数。
其中:
1.从1999年起,以按省定公式计算出的本局上一年“收支差额调整”作为
本局本年的“收支差额调整基数”;
2.“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本局本年中央国有业务收入(不含市话初装基金
和邮电附加费)增长率;
3.“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本年本省中央国有业务收入(不含市话初装基金
和邮电附加费)增长率;
4.“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指本局成本费用中扣除工资(按工效挂钩口径,含
新增率效益工资)和折旧费因素后计算的中央国有成本费用增长率;
5.“递减率”为考虑对需由省局拨补收支差额的局实行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适度
递减。区分各地情况,递减率分别定为5%和10%,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局经省局批
准在规定年限内可暂定递减率为零。
七、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的确定
对于上缴地州市局
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997年本局(自有收入-邮运自有收入清
算-调度资金自有收入清算-一次性补贴-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业务收入)×0.
967]×(1+5%)
对于下拨地州市局
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997年本局(自有收入-邮运自有收入清
算-调度资金自有收入清算-一次性补贴-爱话人付费业务收入-业务收入)×0.
967]×(1-5%)
其中:
1.1997年邮运自有收入清算、调度资金自有收入清算受话人付费收入、一
次性补贴和不含“两费”的业务收入等均从1997年会计决算中取数;
2.乘0.967是各局应计算缴纳的自有收入税金;
3.5%的调整为上文所述“收支差额补贴”的来源;
八、代部集中资金的计算与缴纳
原办法集中资金的计算是按自有收入加农话收入后的一定比例计算向部缴纳集中
资金;改革后的核算办法不再计算企业的自有收入,集中资金的计算与缴纳变成:
本年应缴省局代部集中资金=集中资金基数×(1+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0.
6+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0.3+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
其中:集中资金基数
1.1998年集中资金基数=1997年本局计算并上交省局的代部集中资金
额(按1996年省局云局发[1996]444文规定的公式计算)
2.从1999年起,按省局所定公式计算出的上年应缴集中资金额即为:本局
当年集中资金基数。
3.集中资金按原渠道单独缴纳。即每年年终会计决算时,由各局按集中资金公
式计算得出应上交省局的代部集中资金在“收支差额分配及应上交款项表”中的相关
栏目反映上缴。
九、为简化操作,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由省局根据测算分析确定各地州市
局当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及应上缴省局代部集中资金基数和财务收支计划数,据以计
算并下达各局当年收支差额调整计划和应缴省局代部集中资金计划,以加强资金运作
的管理。
十、遇有专业公司划出、农村电话划入等政策性变化,省局将同口径计算相应的
增长率,重新确定收支差额调整基数和代部集中资金基数。
十一、经测算,省局核定你局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为 万元;199
8年代部集中资金基数为 万元。
十二、省局核定你局拨补收支差额递减率为 %。
本办法从1998年起施行,省局[1996]4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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