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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农四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04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和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

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农

四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地方税务局。现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农税干部的划转,以1997年末人数为准,按照现有人员及各级编制部门下达

的农税干部总编制数一并划转。省、地、州、市、县财政部门的农税处、科、股成建

制划转到省、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成立省、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农税

处、科、股。农税与农财、农开办合并设置科、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将专职从事农

税征管工作的人员及科、股长划转到地税局,具体划转工作由各地、州、市、县财政

局与地税局协商,报当地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所农税干部的划转,在保证乡镇财政履

行职能的原则下,设有地税所和地税征收点的乡镇,专职从事农税工作的人员(编内

正式干部、长期合同工、助征员)相应划转;未设地税所和地税征收点的乡镇,可在

乡财政所加挂地税所牌子,明确农税工作的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理顺关系。经省政

府批准,在全省设立的78个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以及原在县乡村公路上经县

(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查验征收点一并划转各级地税部门。

  各种农四税的征管资料在划转时,一并移交给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划转到地税部门的农税干部与地税干部同等待遇。

  农税干部的原有经费渠道不变,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渠道办理;原有农四税征

收经费提取比例和办法不变,划转到地方税务局后,所提经费专项用于农四税征营工

作。1997年末以前所提农四税征收经费的余额原则上50%划转到地税部门;各

级已建立的农特税税源培植基金、农业税丰欠调节基金,包括帐目、债权、债务、余

额对口移交同级财政部门。

  各项业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后按地税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办理。

  农四税财产的划转,根据财政部门实际和农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由地、

州、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商定划分,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划分。

  二、组织实施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划转工作的领导,各地、州、市、县要成立由分管的行署、

政府领导负责,财政、地税、人事部门参加的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地、州、市领导小

组要指导各县划转工作。各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都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确保划转工作圆满完成。

  2.省财政厅农税处2月底前成建制划转到省地方税务局,设立省地方税务局农

税处,承担全省农四税的划转具体工作;各地、州、市、县的划转工作要在3月底以

前全部结束;乡镇农四税的划转工作要在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划转前,农税机构、人员、编制予以冻结。

  3.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编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农四税划转工

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划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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