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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0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制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税收法制,坚持依法治税,

严格税收减免,理顺税收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贯彻产业政策,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政

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提高对依法治税的认识,统一思想,严格税收法

纪。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强化税收

征管工作

  国务院明确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

筵席税(我省已停征)、牧业税外的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政府及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现行税法授权范围以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收政策法规,

越权减免或豁免税,也不得“包税”和征收“过头税”,更不能以缓代欠,以缓代免

或随意延长税款缓缴法定期限,严格入库级次,不得将中央税收收入作为地方税收收

入入库,不得将省级税收收入作为地(州、市)县级收入入库。上述问题,一经发现,

除严格依照税法规定予以纠正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开展一次税收政策法规的清理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保证新税制贯彻执行到位,加强依法治税,严

格税收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收政

策法规的清理检查工作。

  (一)清理检查范围

  1.立法权和管理权。清理检查中央税、共享税及地方税在立法权限方面,以及

各税种在管理权限方面,有无擅自超越中央和省政府权限范围的问题。

  2.减免权。清理检查在中央和省政府授权的范围以外,有无超越权限自行制定

减免税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或擅自批准豁免欠税的现象。

  3.征收管理权。清理检查有无采取变通征收方式实行“包税”或征收“过头

税”的做法,有无违反税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和随意延长税款缓缴

法定期限以及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行为。

  4.入库级次。清理检查税款入库级次情况,加强税收、银行、国库等各部门的

协调配合,规范税款征收程序,严格划分税款入库级次,杜绝混库现象发生。

  (二)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这次清理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4月1日至5月1日为自

查阶段;5月16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市)进

行重点检查;省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州、市进行重点检查。

  (三)材料报送。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将清理检查的结果写出书面总

结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其分别汇总整理后于8月底以前

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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