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地税稽查工作的职能,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
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的规定,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及时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征
管环节的漏洞和不足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达到堵塞漏洞,
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级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在送达被查单位的同时,应及时抄
报被查单位的主管地税局,以便主管地税局掌握该单位的纳税情况。
二、对一般性案件,各级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抄送主管地
税机关;对重大案件,各级地税稽查局应进行稽查成果的分析,找出税收征管中带有
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工作中需要完善的方面,填制《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意见表》
(格式附后),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各级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稽查反馈的情况,及时改进日常工作方法,加强征
收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改进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四、各级地税稽查局应根据所查案件,认真填写《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意见表》,
报征管部门,在纠错堵漏的同时,确实做到以查促征管,保证税收法令的正确贯彻实
施。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注:《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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