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属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核。
二、其余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
地税局审核。
三、县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天内提出意见上报地、州、市地税机关;地、
州、市地税机关要在十五天内提出意见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四、有关申请表、审核表等由省地税局印制下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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