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一并遵照
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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