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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6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切实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工作。各地、

各部门要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对事实下岗并确无生活来源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规

范下岗手续,尽快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已实施规范下岗,但确无能力承担

“三三制”资金的企业,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各地要安排和使用好省财

政借给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挪用或闲置,使这部分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二、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中共

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1998]19号)精

神,尽快安排对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督促,属哪个部门不

落实的政策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确保再就业

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的工作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扶持、帮助、引导和鼓励

下岗职工自己创业,要保证再就业资金的多渠道筹集和稳定投入。同时,要确保再就

业资金的有效使用,对财政投入再就业资金的,要在有条件的工种或行业逐步实现再

就业培训成果收购制度。

  三、确保参统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征缴,以调用基金结余、财政补助等多种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产生新的拖欠。各地在贯彻云政办发[1999]198

号文件后,增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政府负责筹资,逐步予以补发。凡实行基

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结算方式的地、州、市,今后要改为全额缴拨结算方式。各地

要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按各地实际情况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缴

费比例,并认真把好职工退休审批关,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

  四、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0]38号)

的要求,加强对扩面征缴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

作取得重大进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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