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清理欠税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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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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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
998]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清理欠税工作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清
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清理欠税联合工作小组:
组 长:程映萱(副省长)
副组长:郑春敏(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 钰(省财政厅厅长)
段捷庆(省国税局局长)
冯登坤(省地税局局长)
成 员:陈光亮(财政部驻云南监察专员办副专员)
雷滇生(人行省分行副行长)
杨国梁(工行省分行副行长)
字如钧(农行省分行副行长)
岳跃生(咨经贸委副主任)
古希全(省农垦总局局长)
丁筱森(省烟草公司总会计师)
段之杰(云锡公司副总经理)
王振元(云南轮胎厂总会计师)
王留德(昆明钢铁总公司财务处长)
联合工作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措施,检
查督促清欠计划及措施的落实,研究清欠中碰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
保清欠任务的完成。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税务、银行参加承办。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欠税联合工作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
牵头,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共同参加,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清理
欠税工作。
二、清欠计划及措施。清欠目标是:对1998年以前的欠税要千方百计清理收
回,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底欠税总额比1997年年末数减
少20%。
1.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下达各地、州、市和省级各主管
部门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对既没有实现控制目标又没有完成1998年税收收
入目标的地区,省财政将按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数额相应扣减省对地州市的体制补助款,
待完成任务后再补拨。对省级未完成欠税控制指标的欠税企业,省财政将停拨各种扶
持资金(包括扶亏资金、所得税超基数返还等)。
2.从8月15日至30日,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向企业下达清理欠税通知,
由纳税人进行自查,并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向税务部门提出报告。各地、州、市每
月要将欠税及清缴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预算处)、省国税局(计会处)、
省地税局(计会处);并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请省联合工作小组正副组长,从9月1日
至9月15日,税务部门要针对欠税企业的情况分别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提出清缴
欠税的时间、资金来源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从9月中旬开始,落实清欠计划,对19
98年以前的欠税要千方百计清理收回,做到1998年不新增欠税。税务部门要督
促纳税人按计划将欠税清缴入库。对有欠税但自查时未上报和欠税拒不缴纳的纳税人,
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对欠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组织工作组,帮助清欠。
4.在清理陈欠的同时,要严防新欠的产生。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法和各项税收政
策,坚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严格减免税审批,严禁擅自变通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
策,随意减、免、缓、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入库。今年内各地暂停审批缓缴
税款。对确有困难需缓缴税款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按程
序严格审批。
5.省经贸委要积极督促企业及时缴纳税款。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
货、利”的扣款原则,对屡催不缴的欠税企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强
行扣款;对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要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
予支持。
6.对因欠税未完成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取消参与省政府任何评奖
活动的资格。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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