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及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
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的认识。《条例》的基本内容对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作
出了规范,其基本精神就是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政府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
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进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是当前依法治省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条例》,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行政行为置于上级机关的监督之下,
同时认真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抓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条例》。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
这部法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具体规定。一是要将《条例》作为各级人民
政府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法律知识培训范围。二是要把
对《条例》的培训、考试作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云南省法制督察证的年度审验条
件之一,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普遍培训。三是要广泛利用广
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制度,健全文件审批的内
部程序。要把法制机构事前进行法律审查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确立下来。各级政府及
其职能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设立行政执法
组织等内容的,事先要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否则有关领导不予签批。各地、各
部门设立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执法组织和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行政处罚内容的,事先
要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
性文件备案规定》(云政发1990]18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6号)的精神,抓好
事前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对于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要认真履行事后审查的监督职责。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要严肃地依
法纠正和处理。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抓住贯彻实施《条例》的契机,扎扎
实实地抓好队伍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
支主体资格规范、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行政执法队伍,并对全省的行政执法队伍逐
步实现电脑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五、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问题的调查研究。要从
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同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继续狠抓《行政处罚法》及现有各
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下决心把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的管
理和岗位培训工作、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以及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一抓到底。
六、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紧、抓好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
全省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通知》(云政发[1998]85号)的
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执法和错案追
究制、依法赔偿制、评议考核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范围、内容和有关
执法的权利、义务分解细化,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使执法主体规范,责任明确,执法到位,保障措施有力,并与年终考核评比、与公务
员考评晋升、执法人员提拔任用挂钩。对执法违法或办错案件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
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要把学法、执法等情况作为公
务员奖惩、任免、升降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七、建立健全《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条例》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项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和运用,
省政府法制局将制定或修订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应根据
《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到日常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中。
八、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具
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依法
治国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法制局要依照《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省政府法制局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通知》(云政发[1998]
244号)的精神,认真履行各项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严格执法,切实把《条例》的
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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