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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 (第一批)的公告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项目,方便纳税人及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和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涉及云南省国税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办理时限和资料要求,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指南》(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8


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指南》(第一批)(以下简称《审批指南》)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密集取消和下放了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并部署继续加大力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2014317,国务院公开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13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要求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为确保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的有效推行,便于纳税人、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和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对涉及云南省国税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目录、明确办理时限和资料要求,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指南》(第一批)。

二、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为87项,而《审批指南》中只有58项?

答:《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告的87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有9项不涉及云南省国税系统(即:24010-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24037-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24038-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24067-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24068-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4081-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2408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24083-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24084-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审核),有1项(即:2407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已取消行政审批。因此,云南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7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70项。同时,因税务总局正在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新的管理办法,涉及企业所得税的19项需待税务总局文件下发后再予明确。《审批指南》公告项目为58项。

《审批指南》中行政审批项目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审批项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实时调整。

三、《审批指南》未公告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何办理?

答:税务总局10号公告附列的《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涉及的原按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云国税发〔201466号)要求,暂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待税务总局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作调整。

四、《审批指南》设置的栏目有哪些?

答:《审批指南》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办理指南两大内容。设置的栏目有:行政审批项目编码、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对资料的要求、接收资料部门、审批办结时限、最终审批机关。

《审批指南》中“项目编码”、“名称”、“子项”、“审批类别”等栏目沿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内容,对“设定依据”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方便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清晰了解办理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和审批时限等信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对资料的要求”、“接收资料部门”、“审批办结时限”、“最终审批机关”,作为纳税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南。

五、为什么《审批指南》中“项目编码”一栏的编码不连续?

答:为保持一致,方便管理,《审批指南》沿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未另行编码、排序。因此,存在编码不连续的情况。

六、如纳税人多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提供的资料都要按照《审批指南》的资料要求提供吗?

答:《审批指南》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对资料的要求”一栏的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此栏所要求的资料如税务机关已掌握,不需纳税人再重复提供。

七、部分审批项目的接受资料部门为“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是这两个部门都可以接受资料吗?有的接受资料部门为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退税部门,这两个部门是具体的接受资料部门吗?

答:因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际工作情况,特别是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完全相同,接受资料部门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确定,部分审批项目的接受资料部门为“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是让各税务机关能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接受资料部门。240072404824054项的接受资料部门为国际税收管理部门,24030项的接受资料部门为退税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退税部门是负责国际税收和退税相关业务部门的统称,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具体接受资料部门。如果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报送资料的,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要求执行。

八、审批办结时限是如何确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已对外公告的审批办结时限如果短于本规定时限的要按照什么时限执行?

答:《审批指南》中“审批办结时限”一栏的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则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审批项目中属于行政许可的,其审批时限在2008年及以后由云南省政府统一压缩公告的,按公告时限执行;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现列为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执行;属于减免税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执行。《审批指南》中的办结时限为最长办结时限,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允许前提下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已对外公告的审批办结时限短于本规定时限的,按已公告时限执行。

表中58个审批项目的 “审批办结时限”因来源于不同的文件规定,现分别对其做出如下说明:

(一)2400124007项为行政许可项目。2400224004240052400624007项审批办结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001项审批办结时限根据《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24003项审批办结时限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230号)为3个工作日。

(二)2400824085项审批办结时限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云国税发〔201219号)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三)2402324025240272402824029项审批办结时限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规定为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指南》中“最终审批机关”为县区级、州市级、省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而部分审批项目原来为各层级税务机关的具体某个部门审批,是否是原具有审批权的部门不再具有审批权?

答:《审批指南》中“最终审批机关”一栏的审批机关明确了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的审批层级,此栏旨在向纳税人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税务机关实施审批的内部管理流程并无变化。

十、部分项目(如2400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既可能是纳税人申请也可能为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的行为,如为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要依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执行吗?

答:行政审批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申请,依法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行为(例如因纳税人连续三个月超定额等原因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的变更调整纳税定额行为)为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审批行为。

十一、部分项目(如24054项)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审批办结时限等内容为什么没有明确?

答:2401424015240162402124031240392404024041240502405124054等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审批办结时限等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指南》暂不明确,待相关事项发生时根据审批事项内容请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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