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与普通发票管理相关的、不在税务总局公开清单内的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进一步简化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取消“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办理,默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全部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以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全部普通发票。
二、取消“代开发票申请审批”
临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再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将原来要求纳税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改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见附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资料即可。
代开普通发票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即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凭代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代开发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不需要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代开申请人第一次到国税机关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以后代开申请人再次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即可,不需再次提供复印件。
三、取消“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已有明确规定,不属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要求,从事外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按要求缴纳不超过1万元保证金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发票柜台领取发票,不再进行审批。
四、简化普通发票领用流程,保证纳税人发票正常持票量
简化在普通发票领购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员检查验旧、签字,管理分局领导签字、盖章等程序,纳税人直接在发票发售岗领用普通发票。对经营正常,无税收违章和处罚记录的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有供正常经营1-3个月使用数量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发布之日,即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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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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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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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项目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征收率 |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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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大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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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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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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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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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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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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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理由: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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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人附送的资料 |
1.购销(劳务)合同 □
2.购销(劳务)协议 □
3.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4.代开普通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
5.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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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代码:
代开普通发票号码:
税票号码:
经办人:
代开普通发票日期: 年 月 日 |
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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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交易行为真实,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准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代开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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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根据已附送资料的类别,在表中对应的□处打√。 2.本表由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发票相关税务行政审批和简化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取消“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云国税发〔2014〕66号)精神,“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属于“原来按‘审批’管理但未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列出的项目”,不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二、取消“代开发票申请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云国税发〔2014〕66号)精神,“代开发票申请审批”属于“原来按‘审批’管理但未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列出的项目”,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一)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取消“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云国税发〔2014〕66号)精神,“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属于“原来按‘审批’管理但未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列出的项目”,不属于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的规定,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发票柜台领取发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四、简化普通发票领用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精神,普通发票领用不在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不需要行政审批。
五、由于制发本公告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因此,本公告施行时间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施行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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