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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