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增加以下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成品名称 |
单耗 |
甘蔗 |
红糖 |
7.3716 |
火麻籽 |
一级火麻籽油 |
4.6254 |
二、取消以下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532524217994309 |
云南建水东糖糖业有限公司 |
530322552711214 |
陆良县大地油脂开发有限公司 |
53032367360030X |
云南真味油脂有限公司 |
530324217330756 |
罗平县恒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
罗平县金鑫食品加工厂 |
530302719482258 |
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三、广南县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
四、本公告自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纳入试点之日起执行。此前未按本公告执行的,按本公告调整。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广南县土锅寨酒业有限公司、
二、公告中明确了2户已纳入试点企业的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
三、公告中有6户企业不满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条件,取消的该6户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按非试点企业管理。
四、新纳入试点企业生产产品按已公告过的标准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执行时间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时间执行。
试点企业新增产品之前参照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的,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并调整以前的农产品进项税;未参照执行的,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执行时间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时间执行。
取消试点的企业,自满足试点要求之日起,按非试点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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