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作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进行管理。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附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见附件)。
纳税人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得享受或取消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本年度即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次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接收企业报送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表内相应栏次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要督促其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已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并经审核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在次年企业所得税季(月)度申报前,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备案的情况,国税系统在网络和介质申报系统税务端进行享受相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维护,地税系统应在征管系统中做好减免税认定,确保申报系统正常申报。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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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 |
金额单位:元,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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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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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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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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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依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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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
□是 □否 |
是否为居民企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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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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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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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申请减免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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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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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 |
1月末 |
2月末 |
3月末 |
4月末 |
5月末 |
6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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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末 |
8月末 |
9月末 |
10月末 |
11月末 |
12月末 |
全年月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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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月平均=(1月初/2+1月末+2月末+3月末...+11月末+12月末/2)/12,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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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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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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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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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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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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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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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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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 |
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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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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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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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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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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