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17-8-29    文号:

河北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以下称《规程》)要求,我省将对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商事主体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行政登记时间
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请于2017年11月底前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因事务所数量较多,为便于开展工作和提高登记效率,以事务所(总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为单位分组办理,请按下列时间安排办理。
9月1日至29日:石家庄、辛集
10月9日至13日:衡水、邢台
10月16日至20日:沧州、邯郸
10月23日至27日:张家口、廊坊
10月30日至11月3日:秦皇岛
11月6日至10日:唐山
11月13日至17日:承德、保定、定州
二、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规程》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副本均可)。
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还需携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正本和副本。设有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同时携带分所上述资料。
三、其他事项
逾期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经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具体要求及资料报送详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1301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建文 0311-88628183,张治光 0311-8862537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上一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